服務專區
場|地|租|借
錨點固定高度
創作坊
- 建議人數:30人內
- 面積:全棟空間24坪
- 建議活動:適合講座、工作坊、課程與展覽等。
錨點固定高度
玻璃屋
- 建議人數:10人內
- 面積:約4坪
- 建議活動:讀書會、工作坊、小型展覽與表演等。
錨點固定高度
悅讀館-1樓多功能活動室
- 建議人數:30人內
- 面積:約10坪
- 建議活動:適合講座、親子活動與記者會等。
錨點固定高度
悅讀館-戶外庭院
- 建議人數:30人內
- 面積:約16坪
- 建議活動:適合展覽、跨界表演等戶外活動。
錨點固定高度
齊東舍-戶外庭院
- 建議人數:30人內
- 面積:約14坪
- 建議活動:適合展覽、跨界表演等戶外活動。
錨點固定高度
放空廣場
- 建議人數:60人內
- 面積:約28坪
- 建議活動:適合展覽、跨界表演等戶外活動。
錨點固定高度
幸福草地
- 建議人數:120人內
- 面積:約345坪
- 建議活動:適合展覽、跨界表演、市集等戶外活動。
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基地場地使用要點
宗旨
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營運之臺灣文學基地(以下簡稱臺文基地),為維護文化資產有效利用及推廣文學、藝術、閱讀與人文素養,並健全臺文基管理制度及相關設備、器材之使用,提供各界辦理藝文活動,以增進國內外文學、藝術與文化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場地使用申請資格
- 凡政府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法人、行號或非法人團體及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均得提出申請場地使用。
- 活動申請內容需符合下列內容為原則:
- 臺灣文學及文學延伸教育推廣、學術、出版等相關活動。
- 文學內容延伸之跨界藝文展演,如音樂、戲劇、藝術、影視、表演、數位、遊戲等相關活動。
- 其他經本館同意之文化藝術及商業相關活動。
開放使用之場地
- 悅讀館一樓多功能活動間:建議人數三十人。
- 悅讀館戶外庭院:建議人數三十人。
- 齊東舍戶外庭院:建議人數三十人。
- 創作坊:建議人數三十人。
- 玻璃屋:建議人數十人。
- 放空廣場:建議人數六十人。
- 幸福草地:建議人數一百二十人。
開放使用時段
- 週二至週日:上午十點至下午六點。
- 各場地以本館自辦、合辦之活動為優先,其餘時段得提供各界申請。
申請使用場地,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 場地使用申請表。
- 申請用途為展覽、跨界相關活動者,需檢附活動計畫書。
- 申請用途為拍攝影片或錄製節目等活動者,需檢附拍攝計畫書。
- 其他經要求之審查核定程序之相關文件。
申請及使用時間
- 使用者應於使用日十四個日曆天前提出申請,並備妥上述規定之相關文件。
- 場地使用以先完備文件及繳款程序者為優先。
審核與繳費方式
- 由本館受理申請案件,審核通過者,以書函、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申請者。
- 本館於場地使用申請案件,得基於人力及安全因素考量,對於場地使用保有最後同意權。
- 審核通過者,須依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計價收費,並依下列繳款流程,完成場地使用申請作業:
- 接獲使用確認通知後五個日曆天內,繳交當次使用費用。逾期視同放棄。
- 完成繳款後,須將匯款單據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回傳,以供確認。
使用取消及變更
-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颱風、豪雨等天災,經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者,因而導致場地之使用取消或變更,得重議檔期。如因此解約,相關已繳交費用本館無息退還。
- 除前款原因外,申請使用者以任何其他理由要求取消或另議檔期,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前七個日曆天通知本館。違反者,將扣除其繳交使用費用二分之一金額後,餘款無息退還。
- 若為展覽使用,以一個月為限。如使用期限到期需繼續使用者,應在期限屆滿前十四個日曆天提出申請,經本館確認同意後予以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 申請使用各場地,不得私自轉讓,否則當即停止其使用權。
- 有關活動異動、取消等公告事宜,均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注意事項
- 申請使用者使用場地應配合本館之參觀須知。
- 場地使用規範:
- 使用場地,其活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租用權:
- 違背國家政策或政府法令。
- 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
- 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活動有損建築物或設備。
- 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
- 申請使用者應負責通知活動參與者遵守下列事項:
- 不得有破壞或毀損建物之行為,包括地板與牆面等。
- 禁止攜帶飲料、食物進入室內場地。
- 不得吸菸,並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或製造火花等行為。
- 維護文學基地之環境清潔及設備。
- 禁止毀損或沾污臺文基形貌、添加附著物及釘子、圖釘等破壞牆面之使用。
- 如需於臺文基內張貼海報、宣傳品以及放置花籃時,應在指定地點放置,不得擅行張貼與擺設。張貼時請採用紙膠帶或其他容易復原之膠帶,活動結束時須恢復原狀。
- 活動入場人數,不得超出場地容量,申請使用者並應派員於入口處引導。
- 活動時須自行準備所需器材及測試、各項物品,並經本館同意,方能安裝佈置。活動結束,須將各項佈置物品、器材運離,本館不負保管責任,並視實際狀況酌予要求清運費用。
- 申請使用者之對外接待、聯絡、引導、詢問及現場人員之管理等事宜,應自行派員負責。
- 本館僅提供場地及基本電力設備,不另提供人力。未經同意,申請使用者不得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設備。使用場地如超過電力限制須自備發電機、或需自行配置電源設備者,應事先徵求本館同意,並符合相關規定。
- 場地佈置之電力、燈光、音響等電線佈線、走線需依本館規範,沿牆邊或溝槽設置,如遇過走廊通道需增設護線板。
- 為維護消防安全,禁止使用明火、瓦斯,亦不得使用乾冰、彩粉等煙火特效。
- 嚴禁封閉配電箱、消防設備、逃生安全門及各類安全標誌,且消防設備與逃生安全門前,不得有任何裝潢品或展品遮擋。
- 使用活動不得涉及宗教、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 使用場地,其活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租用權:
- 攝影使用規範:
- 凡涉及任何營利及相關事業之拍攝行為,都算是商業拍攝的範圍。如有器材與特殊裝扮的使用需求,須事先告知。
- 使用腳架、燈架、軌道等容易破壞歷史建築及展品的器材,需做好防護並經本館同意始可使用。
- 一般攝影如三人以上,設備含反光板、燈光、腳架、道具等器材,適用商業攝影規範。
- 道具、攝影器具、服裝、鞋子等,請勿擺放凌亂、占用桌椅、影響民眾使用及通行。
- 如需換裝空間需另外申請,請勿占用廁所。個人簡易性的換裝(十分鐘內),須聽從現場人員指示,以不干擾民眾使用為原則。
- 申請使用者所送活動資料,倘有涉及他人權益(如肖像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者,應徵得權利人(如創作者或演出者)同意,若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因此致本館權益受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 公共及財務安全:
- 申請使用者應自行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公共安全,並依活動性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藝術品綜合保險,活動及個人用品需自行保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 使用場地期間內,應負責場地內外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維護、傷患急救、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如有任何人員傷亡,如非歸責於本館因素,均由申請使用者全權負責。
- 展出作品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須自行依法取得授權,如作品涉及抄襲、仿冒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 於文學基地內舉辦之各項收費活動,其所衍生之應繳稅賦,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擔。
- 本館或文學基地之商標或表徵使用,需經同意始得使用。
- 如違反本要點,經本館通知後仍未改進者,本館得立即終止該單位之場地使用權,所繳費用概不退回,且於一年內,本館得不再受理其申請。
損害與賠償
- 申請使用者辦理之活動,如有抵觸相關法令須自行負責,與本館無涉,相關罰則須自行負擔,本館亦得視情形終止場地使用,且所繳場地費不予返還。倘有損害本館名譽者,將依法追究,並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機關權益。
- 使用場地及相關器材,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所使用器材、設備等,如有損壞者,應由申請使用者負責照價賠償。使用前即已發現瑕疵或損毀者,應立即告知本館予以處理;若未告知則視為狀態接收,後續器材如有損害發生或擴大者,應由申請使用者負責賠償。若未善盡修復與賠償之責任,由管理單位代為處理而產生之費用,由申請使用者支付。
- 申請使用者如違反本要點致文學基地遭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館解釋之,並得隨時修正。
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基地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場地別 | 使用參考人數 | 平日(週二至週五) 十時至十八時(任選3小時) |
假日(週六、周日) 十時至十八時(任選3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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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館一樓多功能活動室 | 約三十人 | 新臺幣三千元 | 新臺幣四千元 |
悅讀館戶外庭院 | 約三十人 | 新臺幣三千元 | 新臺幣四千元 |
齊東舍戶外庭院 | 約三十人 | 新臺幣三千元 | 新臺幣四千元 |
創作坊 | 約三十人 | 新臺幣三千元 | 新臺幣四千元 |
玻璃屋 | 約十人 | 新臺幣一千元 |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放空廣場 | 約六十人 | 新臺幣二千元 | 新臺幣四千元 |
幸福草地 | 約一百二十人 | 新臺幣一萬元 | 新臺幣二萬元 |
場地別 | 一星期 | 二星期 | 三星期 | 四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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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坊 | 新臺幣一萬元 | 新臺幣一萬九千元 | 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 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
玻璃屋 | 新臺幣二千元 | 新臺幣三千八元百元 | 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 新臺幣六千八百元 |
備註 |
1.以上金額不包含匯款交易產生之相關費用。 2.各場地以本館自辦、合辦之活動為優先,其餘時段得提供各界申請。 3.使用時段含場地佈置及撤場時間。 4.因活動需要提早或逾時使用者,超過半小時未滿一小時以小時計,每小時依該時段收費標準比例計費。展覽使用以「星期」為單位,未滿一星期一星期計算,單次展期至多申請四星期為限。 5.展覽使用申請需提供展覽計畫書,佈置形式須由本館同意方可施作。 6.申請使用者應自行評估各場地使用期間可能會產生之干擾,倘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令時,相關罰則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擔,本館亦得視情形終止場地使用,且所繳場地費用不予返還。 7.使用者於使用場地期間內,應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任何人員傷亡由使用者全權負責,本館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使用者使用本館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亦同。 8.設備以現場提供為準,設備損壞必須照價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