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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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錨點固定高度

創作坊

  • 建議人數:30人內
  • 面積:全棟空間24坪
  • 建議活動:適合講座、工作坊、課程與展覽等。
錨點固定高度

玻璃屋

  • 建議人數:10人內
  • 面積:約4坪
  • 建議活動:讀書會、工作坊、小型展覽與表演等。
錨點固定高度

悅讀館-1樓多功能活動室

  • 建議人數:30人內
  • 面積:約10坪
  • 建議活動:適合講座、親子活動與記者會等。
錨點固定高度

悅讀館-戶外庭院

  • 建議人數:30人內
  • 面積:約16坪
  • 建議活動:適合展覽、跨界表演等戶外活動。
錨點固定高度

齊東舍-戶外庭院

  • 建議人數:30人內
  • 面積:約14坪
  • 建議活動:適合展覽、跨界表演等戶外活動。
錨點固定高度

放空廣場

  • 建議人數:60人內
  • 面積:約28坪
  • 建議活動:適合展覽、跨界表演等戶外活動。
錨點固定高度

幸福草地

  • 建議人數:120人內
  • 面積:約345坪
  • 建議活動:適合展覽、跨界表演、市集等戶外活動。

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基地場地使用要點

宗旨

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營運之臺灣文學基地(以下簡稱臺文基地),為維護文化資產有效利用及推廣文學、藝術、閱讀與人文素養,並健全臺文基管理制度及相關設備、器材之使用,提供各界辦理藝文活動,以增進國內外文學、藝術與文化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場地使用申請資格

  • 凡政府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法人、行號或非法人團體及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均得提出申請場地使用。
  • 活動申請內容需符合下列內容為原則:
    • 臺灣文學及文學延伸教育推廣、學術、出版等相關活動。
    • 文學內容延伸之跨界藝文展演,如音樂、戲劇、藝術、影視、表演、數位、遊戲等相關活動。
    • 其他經本館同意之文化藝術及商業相關活動。

開放使用之場地

  • 悅讀館一樓多功能活動間:建議人數三十人。
  • 悅讀館戶外庭院:建議人數三十人。
  • 齊東舍戶外庭院:建議人數三十人。
  • 創作坊:建議人數三十人。
  • 玻璃屋:建議人數十人。
  • 放空廣場:建議人數六十人。
  • 幸福草地:建議人數一百二十人。

開放使用時段

  • 週二至週日:上午十點至下午六點。
  • 各場地以本館自辦、合辦之活動為優先,其餘時段得提供各界申請。

申請使用場地,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 場地使用申請表。
  • 申請用途為展覽、跨界相關活動者,需檢附活動計畫書。
  • 申請用途為拍攝影片或錄製節目等活動者,需檢附拍攝計畫書。
  • 其他經要求之審查核定程序之相關文件。

申請及使用時間

  • 使用者應於使用日十四個日曆天前提出申請,並備妥上述規定之相關文件。
  • 場地使用以先完備文件及繳款程序者為優先。

審核與繳費方式

  • 由本館受理申請案件,審核通過者,以書函、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申請者。
  • 本館於場地使用申請案件,得基於人力及安全因素考量,對於場地使用保有最後同意權。
  • 審核通過者,須依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計價收費,並依下列繳款流程,完成場地使用申請作業:
    • 接獲使用確認通知後五個日曆天內,繳交當次使用費用。逾期視同放棄。
    • 完成繳款後,須將匯款單據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回傳,以供確認。

使用取消及變更

  •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颱風、豪雨等天災,經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者,因而導致場地之使用取消或變更,得重議檔期。如因此解約,相關已繳交費用本館無息退還。
  • 除前款原因外,申請使用者以任何其他理由要求取消或另議檔期,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前七個日曆天通知本館。違反者,將扣除其繳交使用費用二分之一金額後,餘款無息退還。
  • 若為展覽使用,以一個月為限。如使用期限到期需繼續使用者,應在期限屆滿前十四個日曆天提出申請,經本館確認同意後予以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 申請使用各場地,不得私自轉讓,否則當即停止其使用權。
  • 有關活動異動、取消等公告事宜,均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注意事項

  • 申請使用者使用場地應配合本館之參觀須知。
  • 場地使用規範:
    • 使用場地,其活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租用權:
      • 違背國家政策或政府法令。
      • 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
      • 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活動有損建築物或設備。
      • 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
    • 申請使用者應負責通知活動參與者遵守下列事項:
      • 不得有破壞或毀損建物之行為,包括地板與牆面等。
      • 禁止攜帶飲料、食物進入室內場地。
      • 不得吸菸,並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或製造火花等行為。
      • 維護文學基地之環境清潔及設備。
    • 禁止毀損或沾污臺文基形貌、添加附著物及釘子、圖釘等破壞牆面之使用。
    • 如需於臺文基內張貼海報、宣傳品以及放置花籃時,應在指定地點放置,不得擅行張貼與擺設。張貼時請採用紙膠帶或其他容易復原之膠帶,活動結束時須恢復原狀。
    • 活動入場人數,不得超出場地容量,申請使用者並應派員於入口處引導。
    • 活動時須自行準備所需器材及測試、各項物品,並經本館同意,方能安裝佈置。活動結束,須將各項佈置物品、器材運離,本館不負保管責任,並視實際狀況酌予要求清運費用。
    • 申請使用者之對外接待、聯絡、引導、詢問及現場人員之管理等事宜,應自行派員負責。
    • 本館僅提供場地及基本電力設備,不另提供人力。未經同意,申請使用者不得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設備。使用場地如超過電力限制須自備發電機、或需自行配置電源設備者,應事先徵求本館同意,並符合相關規定。
    • 場地佈置之電力、燈光、音響等電線佈線、走線需依本館規範,沿牆邊或溝槽設置,如遇過走廊通道需增設護線板。
    • 為維護消防安全,禁止使用明火、瓦斯,亦不得使用乾冰、彩粉等煙火特效。
    • 嚴禁封閉配電箱、消防設備、逃生安全門及各類安全標誌,且消防設備與逃生安全門前,不得有任何裝潢品或展品遮擋。
    • 使用活動不得涉及宗教、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 攝影使用規範:
    • 凡涉及任何營利及相關事業之拍攝行為,都算是商業拍攝的範圍。如有器材與特殊裝扮的使用需求,須事先告知。
    • 使用腳架、燈架、軌道等容易破壞歷史建築及展品的器材,需做好防護並經本館同意始可使用。
    • 一般攝影如三人以上,設備含反光板、燈光、腳架、道具等器材,適用商業攝影規範。
    • 道具、攝影器具、服裝、鞋子等,請勿擺放凌亂、占用桌椅、影響民眾使用及通行。
    • 如需換裝空間需另外申請,請勿占用廁所。個人簡易性的換裝(十分鐘內),須聽從現場人員指示,以不干擾民眾使用為原則。
  • 申請使用者所送活動資料,倘有涉及他人權益(如肖像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者,應徵得權利人(如創作者或演出者)同意,若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因此致本館權益受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 公共及財務安全:
    • 申請使用者應自行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公共安全,並依活動性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藝術品綜合保險,活動及個人用品需自行保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 使用場地期間內,應負責場地內外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維護、傷患急救、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如有任何人員傷亡,如非歸責於本館因素,均由申請使用者全權負責。
    • 展出作品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須自行依法取得授權,如作品涉及抄襲、仿冒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 於文學基地內舉辦之各項收費活動,其所衍生之應繳稅賦,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擔。
  • 本館或文學基地之商標或表徵使用,需經同意始得使用。
  • 如違反本要點,經本館通知後仍未改進者,本館得立即終止該單位之場地使用權,所繳費用概不退回,且於一年內,本館得不再受理其申請。

損害與賠償

  • 申請使用者辦理之活動,如有抵觸相關法令須自行負責,與本館無涉,相關罰則須自行負擔,本館亦得視情形終止場地使用,且所繳場地費不予返還。倘有損害本館名譽者,將依法追究,並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機關權益。
  • 使用場地及相關器材,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所使用器材、設備等,如有損壞者,應由申請使用者負責照價賠償。使用前即已發現瑕疵或損毀者,應立即告知本館予以處理;若未告知則視為狀態接收,後續器材如有損害發生或擴大者,應由申請使用者負責賠償。若未善盡修復與賠償之責任,由管理單位代為處理而產生之費用,由申請使用者支付。
  • 申請使用者如違反本要點致文學基地遭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館解釋之,並得隨時修正。

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基地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場地別 使用參考人數 平日(週二至週五)
十時至十八時(任選3小時)
假日(週六、周日)
十時至十八時(任選3小時)
悅讀館一樓多功能活動室 約三十人 新臺幣三千元 新臺幣四千元
悅讀館戶外庭院 約三十人 新臺幣三千元 新臺幣四千元
齊東舍戶外庭院 約三十人 新臺幣三千元 新臺幣四千元
創作坊 約三十人 新臺幣三千元 新臺幣四千元
玻璃屋 約十人 新臺幣一千元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放空廣場 約六十人 新臺幣二千元 新臺幣四千元
幸福草地 約一百二十人 新臺幣一萬元 新臺幣二萬元
展覽使用收費標準表
場地別 一星期 二星期 三星期 四星期
創作坊 新臺幣一萬元 新臺幣一萬九千元 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玻璃屋 新臺幣二千元 新臺幣三千八元百元 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新臺幣六千八百元
備註 1.以上金額不包含匯款交易產生之相關費用。
2.各場地以本館自辦、合辦之活動為優先,其餘時段得提供各界申請。
3.使用時段含場地佈置及撤場時間。
4.因活動需要提早或逾時使用者,超過半小時未滿一小時以小時計,每小時依該時段收費標準比例計費。展覽使用以「星期」為單位,未滿一星期一星期計算,單次展期至多申請四星期為限。
5.展覽使用申請需提供展覽計畫書,佈置形式須由本館同意方可施作。
6.申請使用者應自行評估各場地使用期間可能會產生之干擾,倘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令時,相關罰則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擔,本館亦得視情形終止場地使用,且所繳場地費用不予返還。
7.使用者於使用場地期間內,應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任何人員傷亡由使用者全權負責,本館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使用者使用本館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亦同。
8.設備以現場提供為準,設備損壞必須照價賠償。

為必填







是否有開幕式、講座

是否有人員進駐

活動型態

是否對外開放
是否售票
是否販售商品

活動類別(複選)





本館(以下稱甲方)訂定之場地使用要點,申請使用單位(以下稱乙方)應詳讀並完全明瞭其內容,如有違反場地使用要點者,甲方得中止本次使用,並請求損害賠償。 甲 方: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基地)

場地租借洽詢專線:02-2327-9657  信箱:tlb@nmt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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